沙钢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6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永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38,58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21,36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7,22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34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0,716,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3,49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7,22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36,507,345 | 99.6742% | 1,956,500 | 0.3064% | 123,900 | 0.019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8,635,619 | 95.8979% | 1,956,500 | 3.8578% | 123,900 | 0.2443% | 0 | 0% | |||
| 2.00 | 《关于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8,201,019 | 95.041% | 2,115,700 | 4.1717% | 399,300 | 0.7873% | 587,871,726 | 26.796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8,201,019 | 95.041% | 2,115,700 | 4.1717% | 399,300 | 0.7873% | 0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钟婉珩律师、刘苹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