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原副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大港股份(002077)公司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原副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王刚: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股份减持预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2月24日,你持有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或公司)47,918,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26%,系你作为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2021年2月25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4.45万股,交易金额78.32万元,上述股份减持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3月20日,你通过大港股份披露拟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2021年3月23日、4月6日,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0.79万股,交易金额122.66万元,上述股份减持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限制内违规减持股份。2021年8月31日,你辞去大港股份副董事长和

董事职务。2021年9月14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减持1,200万股,交易金额为9,612.40万元,距离你离职日不足半年。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王刚先生已于2021年8月31日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辞职公告详见刊载于2021年9月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本次对王刚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