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收购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7.7%股权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收购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7.7%股权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考虑,有助于加快推进公司环保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作价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岳修峰 牛丹 解清杰 周洪兵
2023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