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有助于依托专业投资机构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积累更多的行业投资经验,推动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岳修峰 牛丹 解清杰 周洪兵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