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8  大港股份(002077)公司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经开大厦11层公司11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李维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284,49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0人,代表股份2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86,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313%;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安明亮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3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3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702%;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3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李可慧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