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2024-02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破产清算事项概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源水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港”)破产清算,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中科大港破产清算相关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苏1191破申13号],经开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大港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进展情况
2024年6月5日,公司收到经开区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4)苏1191破14号],经开区法院指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科大港的破产管理人。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摇号随机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说明
中科大港被指定管理人接管后,公司丧失对中科大港控制权,中科大港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子公司破产清算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4)苏1191破1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