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经开大厦11层公司11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41人,代表股份289,170,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340人,代表股份4,94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14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9%;反对4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6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0,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917%;反对4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32%;弃权6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杨书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