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5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公司为本次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广西太阳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为广西太阳本次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李耀 徐晓东 王晨明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