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23-034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洪信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4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一号太阳纸业办公楼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1,894,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97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1,601,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51%。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450,293,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5%。
4、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758,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赵永刚律师、黄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会议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1,701,894,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的股数451,758,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1,701,894,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的股数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的股数451,758,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的股数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刊登在2023年8月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刚律师、黄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