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24-031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洪信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一号太阳纸业办公楼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项目 | 股东类型 | 人数 | 代表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7 | 1,205,426,882 | 43.1346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 556 | 567,580,816 | 20.3101 | |
合计 | 563 | 1,773,007,698 | 63.4447 | |
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6 | 1,291,100 | 0.0462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 556 | 567,580,816 | 20.3101 | |
合计 | 562 | 568,871,916 | 20.3563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黄丰律师、赖元超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会议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1 |
表决票数(股) | 1,772,627,329 | 103,000 | 277,369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785 | 0.0058 | 0.0157 |
注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1 |
表决票数(股) | 568,491,547 | 103,000 | 277,369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 99.9331 | 0.0181 | 0.0488 |
份总数(%)
注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1 |
表决票数(股) | 1,772,587,898 | 125,000 | 294,800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9763 | 0.0071 | 0.0166 |
注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1 |
表决票数(股) | 568,452,116 | 125,000 | 294,800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99.9262 | 0.0220 | 0.0518 |
注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刊登在2024年8月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丰律师、赖元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