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或“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吴念博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
经查,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控股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博)存在股东委托持股情况。苏州通博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念博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苏州固锝,导致苏州固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定期报告和因苏州通博减持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充分披露上述委托持股情况;且在委托协议解除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通博及吴念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