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人员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经充分了解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任职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的决定,聘任赵守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同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
周岳江 李杨 张彦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