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4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028,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853,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7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898,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296,601,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39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37,3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4,471,1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56%;39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37,300股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6,401,5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36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258,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4,271,5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36%;36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1%;258,000股弃权。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91,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7%;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258,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61,9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2%;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58,000股弃权。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81,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3%;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268,2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51,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80%;
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68,200股弃权。
(五)《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91,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7%;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258,0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61,9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2%;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58,000股弃权。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81,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3%;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268,2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51,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80%;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68,200股弃权。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72,0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0%;1,39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161,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42,0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02%;1,39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2%;161,800股弃权。
(八)《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559,2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4%;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166,9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29,2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01%;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7%;166,900股弃权。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9.5071%;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161,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34,3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47%;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7%;161,800股弃权。
(十)《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18,5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3%;1,30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8%;1,303,6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288,5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14%;1,30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1%;1,303,632股弃权。
(十一)《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34,4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67%;1,40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1%;1,185,9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304,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69%;1,40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8%;1,185,932股弃权。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37,3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6%;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1,288,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307,3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52%;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1,288,832股弃权。
(十三)《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99.5045%;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169,4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26,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29%;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169,400股弃权。
(十四)《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581,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144,3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51,8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48%;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144,30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