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3%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3%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2024-049),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24年12月2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9,381,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成交的最高价为5.30元/股,最低价为4.7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148,592,081元。
注:公司以最新股本945,884,244股为基数计算比例。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 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本为782,875,140股,截止到2024年11月29日股本为945,884,244股,期间因孚日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163,009,104股。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