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雄伟”)100%股权可以优化公司汽车金属部件轻量化产业布局,减少管理幅度,集中精力聚焦镁铝合金等核心业务发展,并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现阶段业务发展需要及长远发展规划。
2、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交易定价和协议条款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售无锡雄伟100%股权事项及方案。
独立董事:谢韬 管征 邢小玲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