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重整计划

查股网  2023-12-19  *ST东洋(002086)公司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6

摘要 ...... 8

正文 ...... 12

一、东方海洋基本情况 ...... 12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0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 23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27

五、债权清偿方案 ...... 30

六、经营方案 ...... 33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 45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50

九、其它说明事项 ...... 51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订 ...... 55

结语 ...... 57

释义

简称释义
东方海洋/上市公司/公司/债务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集团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春达工贸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
汉业科技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山法院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东方海洋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战略投资人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
财务投资人与东方海洋管理人、东方海洋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参与财务投资的民事主体
重整投资人战略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合称
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车轼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资人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方海洋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东方海洋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的东方海洋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东方海洋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税款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欠付税款形成的债权
普通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债权人对东方海洋享有的普通债权
审查确认的债权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东方海洋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经审查全额不予确认的债权
转增股票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方海洋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计划的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及
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获得莱山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东方海洋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海水苗种繁育、养殖,水产品加工,生物科技,保税仓储物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和检测服务业务。受公司存在的被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影响,公司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引发债务危机。因东方海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莱山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决定受理东方海洋预重整一案,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具体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开展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投资人引入与协商谈判等工作,在充分兼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助东方海洋制定预重整方案,并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相关债权人承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如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优于预重整方案的,其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即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另行进行表决。

2023年1月17日,债权人汉业科技向烟台中院申请对东方海洋进行重整。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作出(2023)鲁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并指定

由莱山法院审理。2023年11月24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管理人。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债权申报的受理与审查等工作,并协助东方海洋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中院、莱山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东方海洋破产清算,(临时)管理人在烟台中院及莱山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协助债务人通过协商谈判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等。在东方海洋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烟台中院及莱山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摘要根据本重整计划,东方海洋本次重整如获实施,则:

一、东方海洋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二、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0.23亿股股份质押、查封得以解除,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全部股份进行削减,用于部分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三、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

1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2亿股股票。转增后,东方海洋总股本将增至19.56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不低于0.52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除违规担保类债权以外的部分负债(包括预计负债);计划1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的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用于清偿重整投

资人收购并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10.48亿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部分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四、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通过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补足。

违规担保类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五、建设工程债权就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较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就优先受偿部分,由东方海洋以现金方式100%清偿,具体安排如下: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

三个月内,清偿60%;2024年9月20日和2025年9月20日分别清偿20%。留债期间,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之次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未优先受偿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六、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七、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及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其中以现金方式清偿8%,剩余部分每家普通债权人每100元债权分得约8.33股上市公司股票(分配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2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八、已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或东方海洋账面记载但尚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或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

责任但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进行相应预留,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九、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清偿。

正文

一、东方海洋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

东方海洋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鲁体改函字[2001]49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同意,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1]61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烟台东方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北京恒百锐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金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轼等10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2086。

(二)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东方海洋总股本75,635.00万股。前十大股东合计持有29,144.9266万股,占总股本的

38.53%。截至2023年9月30日,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方海洋1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22%,为第一大股东。东方海洋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13.22
2山高(烟台)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865.009.08
3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800.006.35
4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2,000.002.64
5朱春生2,000.002.64
6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1,491.501.97
7李勇632.270.84
8王艳芳514.220.68
9李健440.4960.58
10田晓念401.44060.53

(三)预重整及重整受理情况

2022年8月8日,债权人春达工贸以东方海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对东方海洋进行预重整。2022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中院将

2023年12月5日,东方海洋发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800万股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东方海洋股份。

春达工贸申请东方海洋预重整一案交莱山法院审理。2022年9月2日,莱山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受理东方海洋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

为确保预重整程序稳步有序推进,临时管理人开展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投资人引入与协商谈判等工作,在充分兼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助东方海洋制定预重整方案,并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相关债权人承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如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优于预重整方案的,其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即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另行进行表决。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协商引进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包括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帮助东方海洋化解经营及债务危机。2023年2月,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2023年4月,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2023年6

月,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海洋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

2023年1月17日,债权人汉业科技向烟台中院申请对东方海洋进行重整。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作出(2023)鲁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并指定由莱山法院审理。2023年11月24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管理人。

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债权申报的受理与审查等工作,积极协调东方海洋与重整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并协助东方海洋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本重整计划。

(四)东方海洋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情况

经审计,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报告》,以202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东方海洋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033,180,731.31元,账面负债总额为2,839,506,789.79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806,326,058.48元。

东方海洋进入重整后,管理人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再次核实东方海洋账面资产情况。

经审计核实,以2023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东方海

洋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480,259,841.57元,账面负债总额为3,164,871,220.30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684,611,378.73元。

2.资产评估情况

经评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事宜所涉及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东方海洋全部资产清算价值为134,245.02万元。截至重整受理之日,上述评估结论无重大期后影响事项,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因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资产清算价值仍合理、有效。因此,为节省重整费用支出,高效推进重整程序,以前述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清算价值为基础制作本重整计划。

(五)东方海洋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预重整债权申报期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10月8日。预重整申报期届满后,临时管理人陆续接收债权补充申报材料,对其登记并进行审查。为提高重整效率,确保重整顺利进行,2023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预申报公告,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并将债权材料移交管理人审查。2023年11月24日,东

方海洋进入重整,莱山法院确定重整债权申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17日,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无需再次申报。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共接收695家债权人申报763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030,881,594.22元(申报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共16家38笔,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053,872,697.66元(包括建设工程债权共11家22笔,申报总额为人民币78,044,746.99元);申报税款债权1家1笔,申报金额为人民币31,030,957.06元;申报普通债权共678家723笔,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937,183,547.68元;申报共益债权1家1笔,申报金额为人民币8,794,391.82元。

重整期间,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管理人共接收3家债权人申报3笔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49,175,711.61元,均为普通债权。

在莱山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前,管理人将继续接收债权申报并依法进行审查。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提请莱山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债权审查情况

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确认结论在重整程

序中继续有效。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已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对于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债权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认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审核确认的债权共629家690笔,确认债权总额2,983,004,590.50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1,688,203.50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具体分类:

有财产担保债权共8家21笔,确认债权数额973,155,054.59元(包括建设工程债权4家7笔,总额为67,742,681.34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2,016,948.14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

普通债权共624家669笔,确认债权数额2,009,849,535.91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9,671,255.36元,系依法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

(2)不予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债权共15家16笔,申报债权总额33,146,343.30元。

3.职工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在职职工共计543人。经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调查,东方海洋职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65,550.68元,涉及职工1人,为所欠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

4.税款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持续经营情况下,未欠缴税款。

5.预计负债

(1)暂缓确认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经管理人审查,暂缓确认债权共59家59笔(包括56家56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5,126,022.47元。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债务人账面记载但债权人未依法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0,466,643.82元,以及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

6.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评估机构根据截至2023年1月10日的债权申报审查相关数据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随着债权审查工作的持续进行,评

估机构对报告部分数据进行了调整。东方海洋如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财产清算价值仅为134,245.02万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等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20.15%。具体如下:

项目清偿测算(万元)
一、资产清算价值134,245.02
减:共益债务5,000.00
优先偿还债权优先受偿部分49,498.88
破产费用(含资产处置税费)11,612.00
职工债权(含经济补偿金)5,551.00
税款债权5,000.0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57,583.14
二、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286,145.36
三、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20.12%

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而且仍有持续补充申报的债权。因此,东方海洋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将比《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导致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受损。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海洋现金流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

东方海洋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海洋,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东方海洋重整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东方海洋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方海洋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自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7.56亿股,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12亿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按照如下方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1.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的权益调整

东方海洋的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东方海洋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为此附条件削减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全部股份,合计0.23亿股股票。鉴于原控股股东持有的0.2亿股股票因其自身债务问题已设立质押并被多地法院查封,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0.03亿股股票因其自身债务问题被多地法院查封。削减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势必影响股权质押权人及申请查封股权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多方协商。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质押、查封得以解除,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进行削减,用于部分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如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股份质押、查封仍无法解除,则不再进行削减,由重整投资人兜底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质权人、重整投资人就该部分股权自行协商处置。

转增股票中,应向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分配的

0.36亿股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

2.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应分配的11.64亿股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

3.转增股票的具体安排

转增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1)不低于0.52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除违规担保类债权以外的部分负债(包括预计负债);

(2)计划1亿股股票用于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偿债股票数量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用于清偿重整投资人收购并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3)10.48亿股股票用于有条件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A.支付现金13.54亿元,用于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部分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B.按照投资比例兜底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东方海洋通过债务豁免及现金补足的方式解决1,436,257,660.39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在无法以债务豁免方式全部解决时,差额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

无偿赠与东方海洋现金补足。同时,重整投资人将部分取得的转增股票无偿赠与自愿以其债权化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债权人。

C.按照投资比例解决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本次重整程序中,违规担保类债权合计1,273,549,424.60元(不包括劣后债权),该部分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债权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D.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东方海洋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东方海洋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于该类未申报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E.重整投资人将充分利用资金、资产、资源、运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帮助东方海洋尽快恢复并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在资金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根据东方海洋经营发展需要,支持东方海洋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

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增发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保证东方海洋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资产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择机、逐步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东方海洋,打造公司新利润增长点;在资源方面,重整投资人将为东方海洋引进优质医疗集团的渠道合作,为其大健康产业已有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和增强销售力度提供赋能;在运营管理方面,重整投资人将协助东方海洋整合和搭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并将为东方海洋引入职业化的优质管理团队,实现公司规范化、市场化、体系化、信息化运营。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东方海洋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为了保证东方海洋在重整完成后的长期稳定发展,战略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3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东方海洋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12个月内不出售所持东方海洋股份(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可分得的股票无锁定期限制)。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东方海洋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东方海洋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经过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后,东方海洋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具体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东方海洋存在被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6,257,660.39元的情况,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

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若无法以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金补足。

综上,通过上述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可解决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违规担保问题

东方海洋存在违规为原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及其他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违规担

保类债权合计1,273,549,424.60元(不包括劣后债权)。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综上,重整投资人需兜底解决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6,257,660.39元、违规担保类债权1,273,549,424.60元及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重整投资人取得转增股票的综合成本远高于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债权审查情况,债权人对东方海洋享有的债权主要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分类方案及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经管理人审查,建设工程债权共4家7笔,确认债权数额67,742,681.34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除外。

经调整,建设工程债权可获得优先清偿的金额为49,831,510.77元,该部分按10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8,863,777.73元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获得清偿;劣后债权9,047,392.84元不予清偿。

2.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4家14笔,确认金额为人民币905,412,373.25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较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担保财产评估的清算价值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约为445,157,312.00元,以现金方式清偿;其余约407,285,505.95元债权超出优先受偿范围,需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获得清偿,劣后债权52,969,555.30元不予清偿。

经调整,其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可获得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约为445,157,312.00元,该部分按100%的比例以现金进

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拟定之日,东方海洋在职职工共计543人。经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调查,东方海洋职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65,550.68元,涉及职工1人,为所欠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

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该部分按10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

(三)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东方海洋普通债权总额为2,425,998,819.59元,包括:申报并经确认的普通债权2,009,849,535.91元(其中劣后债权39,671,255.36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的部分416,149,283.68元(不包括劣后债权)。普通债权将通过现金及以股抵债的方式予以清偿,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债权人自愿豁免其对上市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豁免金额用于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就该部分普通债权上市公司得以免除清偿责任。

五、债权清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本次重整中,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资金及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转增股票。

2.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

3.重整投资人无偿赠与的股票及现金。

(二)债权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由东方海洋以现金方式100%清偿,具体安排如下: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60%;2024年9月20日和2025年9月20日分别清偿20%。留债期间,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之次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自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将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清偿:

(1)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及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其中以现金清偿8%,剩余部分每家普通债权人每100元债权分得8.33股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抵债价格为12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3)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及必要的价值分析程序,对东方海洋重整后以股抵偿债务价格的合理区间采用收益法进行分析,出具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以股票抵债价格区间价值分析报告》,分析结果如下:于价值分析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重整后东方海洋以股抵债的合理区间为[9.79元,14.68元]。本次股票抵债价格为12元/股。

4.劣后债权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清偿。

(三)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诉讼尚未终结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可以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非诉讼未决事项暂缓确认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可以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有权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对于债务人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东方海洋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

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

六、经营方案

东方海洋将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公司业务协同、资源支持等方面有明显背景优势的重整投资人。通过司法重整程序,东方海洋将实现债务化解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重建公司经营信用,改变经营困局,恢复经营秩序和经营能力,实现轻装上阵。

本次重整成功后,东方海洋将优化经营管理平台和品牌运营平台,有目标、有规划地对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调整和全面升级。

东方海洋将立足现有资源,依托重整投资人的资本支持和业务资源支持,做实、做精、做强现有海洋产业板块,继续深耕和大力发展精准医疗产业,并以数字化、精密化、高端化为导向,通过外延并购及内生增长的方式发展壮大医疗大健康产业,打造海洋和医疗大健康双主业双轮驱动、可持续运营的高新科技龙头企业。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一)行业前景和发展机遇

东方海洋主营从事海水养殖、冷藏加工及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其中海水养殖及冷藏加工立足海洋产业,受益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及所在区域的地域发展机遇;

体外诊断归属精准医疗产业,受益全球老龄化趋势及国内外社会医疗需求快速提升,正处于高速成长期和国家政策的发展机遇期。

1.海洋产业的行业前景和发展机遇

海洋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正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2021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突破9万亿元,同比增长8.3%。截至2021年末,全国实有海洋经济活动单位数比2015年翻一番。山东省拥有3,345公里的海岸线和1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海洋资源居全国第一。其中胶东半岛拥有全国最多的海洋牧场,在海洋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方面得天独厚。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建设现代化渔业综合体和高水平的“海上粮仓”,都将推动海洋经济加速发展。

2.医疗大健康产业的行业前景和发展机遇

全球老龄化加速、慢性病及传染病等发病率提高及新兴国家市场需求推动着医疗大健康产业持续、高速发展。

数据显示,中国大健康市场规模已达到13万亿元,过

去8年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3%。其中,体外诊断行业正处于行业周期的快速成长期,2021年市场规模达到1,243亿元。体外诊断行业得益于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老龄化加速、早筛检测需求等多重因素,其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在我国“十四五”规划中,体外诊断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未来将重点发展包括基准医学、基因检测、重大疾病早期筛查和用药指导、出生缺陷基因筛查、疾病筛查等领域。质谱检测技术及质谱仪装备研发是国家重点技术联合攻关与推广专项,在新生儿遗传筛查、营养水平检测、药品检测等领域具有技术迭代优势,正呈现爆发式的需求增长,将成为体外诊断行业中发展最快的赛道。

(二)公司现有业务的价值分析

1.海洋产业

东方海洋的海洋业务历经三十多年经营发展,在资源、技术、科研、人才、规模、质量控制和品牌等方面形成了特色的资源积淀和价值积累,此将是其重整完成后恢复、保持和发展海洋产业的基石。

(1)品牌价值

公司曾是海水养殖与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与中科院海洋所联合研发培育的“东科1号”优势突出,知名度高。海水养殖基地获得山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海参品牌

获准使用烟台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国家驰名商标。

(2)渠道价值

公司水产品加工业务经过多年发展,拥有稳定的水产品原材料国外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积累了一批优质的、世界级的、大型的知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日本三菱、日本航空、英国NOMAD、美国RED LOBSTER、法国C.T.MARIN等,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3)科研创新价值

公司拥有国家海藻与海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个国家级研发平台、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技术中心等9个省级研发平台、海洋食品开发等6个产学研合作平台,持有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海参种质保护区与海藻基因库,科研成果在同行业名列前茅。此外,公司还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近200人。

(4)海域资源价值

公司拥有适合海参养殖国家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

4.85万亩,其中5,000亩为国家级海参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稀有海域资源。

(5)固定资产的生产价值

公司拥有24个水产品加工车间,水产品加工能力达

58,000 吨/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前列地位。公司的保税仓储物流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的综合性4A级仓储物流中心。

2.医疗大健康产业

自2016年起,公司通过外延式并购美国Avioq,Inc.公司进入医疗大健康产业,并在此基础上自建团队完成免疫诊断、质谱诊断、分子诊断、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四大技术平台的组建和布局。目前公司建有精准医疗产业园,具备产品研发与批量生产能力,拥有两百余项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取证并实现上市销售,整体业务发展初具规模。此将成为其未来大力发展精准医疗行业的坚实基础。

(1)市场价值

经六年发展,公司各产品线陆续投放市场,形成销售收入,渠道建设初具雏形,业务发展迅速。

(2)产品价值

公司已布局免疫技术、质谱技术、分子技术及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四大技术平台,并拥有超过两百项试剂产品,其中近一百五十项试剂产品已取证并上市销售,部分产品为独家产品。

(3)科研人才价值

公司拥有国内外顶尖的核心专家资源库,并基于此组建了自有的专业技术队伍。

(4)规范化生产体系价值

公司合计拥有超1万平方米的GMP洁净车间及近万平方米的研发实验室,已获生产许可认证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步建立了大规模生产的生产体系与质量控制体系,并实现了持续、有效的运行。

(三)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依托上述积淀价值,借助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持、业务资源支持、优质资产赋能,一方面做实、做精、做强现有海洋产业,另一方面以高端医疗和精准医疗为导向,规划、培育和发展壮大医疗大健康产业。

1.做实、做精、做强海洋产业

公司将依托自身积淀的价值及海洋全产业链优势,重点发展产业链中毛利率较高的海参育种、育苗板块和精深加工板块,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龙头优势。

(1)依托科研和品牌优势,聚焦发展海参育种育苗产业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依托其在海参育种、育苗的科研和品牌优势,投资改造池塘,聚焦“苗业”发展,提“质”扩“量”,增加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形成龙头板块优势。

(2)发挥海洋产业链优势,深耕附加值高的产品

公司建有5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参加工及鱼皮胶原蛋白肽生产线,并开发了多种特色海参产品,以胶原蛋白肽为原料的功能性食品、保健品等系列产品。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发挥海洋全产业链的优势,加大海洋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择机延伸切入国内水产品预制菜领域。

(3)加大销售渠道拓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销售渠道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销售渠道,除恢复、保持和进一步发展海外出口渠道外,公司还将大力拓展国内渠道。

(4)结合双主业优势,打造特医食品

公司目前储备有以海洋生物为原料的特医食品,前期已完成了四个山东省特医食品专项项目。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投入资金、引进和培育人才,依托海洋资源优势和大健

康检测能力,实现特医食品研究成果转化和生产落地,进一步提升公司海洋产业业绩及利润贡献。

2.发展壮大精准医疗产业

公司将依托现有产品布局,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业务资源赋能,加大国内外销售渠道的拓展力度,实现业绩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重点深耕高端精准医疗板块质谱产业及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丰富产品矩阵。

(1)加大国内营销力度,拓展国际销售渠道

公司将投入资金和引进人才加大国内市场的营销推广力度,同时积极拓展国际销售渠道,扩大合作范围,实现产品“出海”,抢占市场份额。

(2)借力重整投资人资源及渠道赋能,提升销售力度

重整投资人将为东方海洋引进优质医疗集团的渠道合作,为其大健康产业已有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和增强销售力度提供赋能。

(3)深耕质谱产业,大力发展高端精准医疗板块

质谱检测是临床检测中逐步兴起的高端领域,目前国产化率低,但应用检测领域广。公司将深耕质谱产业,打造优势医疗板块。首先,公司将在现有45个取证产品基础上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矩阵;其次,公司将开发自有品

牌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和全自动样本处理系统,切入质谱检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领域。

(4)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公司将在现有免疫诊断、质谱诊断、分子诊断产品的研发基础上,加大科研力度,拓展科研深度,丰富检测试剂产品体系,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实现公司产品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5)加大外延内生力度,深耕体外诊断领域

公司将继续加大行业顶级科研团队引入力度,并通过外延和内生同步发展的方式,实现公司在精准医疗领域的前瞻布局。

3.重整完成后注入其他优质资产,打造公司新利润增长点

重整投资人将利用其在医疗领域的产业资源,通过资本赋能的方式,协助东方海洋打造以试剂诊断为基础,延伸拓展具备数字化、精密化、高端化、精准化为导向的医学治疗和医疗服务产业。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东方海洋恢复正常经营后,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东方海洋股东大会批准,重整投资人

将择机、逐步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东方海洋,打造公司新利润增长点。目前重整投资人储备有多个优质资产,包括成长性高的肿瘤医疗设备及服务企业(拥有大型肿瘤放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能力及肿瘤诊疗服务能力)、国内领先的数字化眼科设备研发商、国内前列的中高端口腔服务提供商(利润过亿元)等。

4.支持东方海洋获得融资支持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内,重整投资人将根据东方海洋经营发展需要,支持东方海洋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增发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保证东方海洋发展所需资金需求。

(四)整合搭建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提升运营效率

本次重整成功后,重整投资人将协助东方海洋整合和搭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并将为东方海洋引入职业化的优质管理团队,实现公司规范化、市场化、体系化、信息化运营。

1.引入职业化管理团队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引入职业化管理团队并搭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以总部管理和事业部制的形式,实现东方海洋的规范治理和专业运营。

2.统一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通过整合企业文化及价值体系,实现公司企业文化价值和经营理念统一,共同朝相同的目标努力和加速发展。

3.优化组织运营管理架构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运营管理架构,包括优化预算体系、经营责任制与考核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等。

4.搭建信息化管控平台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并搭建信息化管控平台,实现公司业务全流程、实时的信息化管理。一方面,此将有利于公司业务各个节点的执行情况清晰明了,业务运作透明化,实时反馈实时解决,提升运作效率;另一方面沉淀的业务数据可为公司下一年度的业务规划提供精准决策参考,也有助于公司内部实施科学业绩考核。

5.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全面梳理人员配置,重新制定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员工绩效。

6.加强人才资源管理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建立健全的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通过将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为公司长远发展努力。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加强员工内部培训以完善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五)全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加强信息披露控制和三会管理体系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管理。

2.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强化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包括重点加强资金审批控制、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和收支管理等。

3.强化法律合规管控力度

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强化合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等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开展中,公司将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此外,公司还将定期开展法律合规自检和内控风险测试。

4.完善内部管理及内控制度

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完善东方海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着力提升成本控制及管理水平。同时,公司还将完善和优化持续监督核查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切实保障企业合法、合规、高效运营。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为东方海洋。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在此期间,东方海洋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因东方海洋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延长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措施

1.现金清偿措施

现金清偿的偿债资金来源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投入的资金及无偿赠与的现金。

每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得莱山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因东方海洋和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现金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转增股份的分配与处置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的东方海洋转增股票及每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重整计划可分得的股票,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得莱山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转增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非因东方海洋和管理人原因,导致转增股票不能转入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自行承担。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自行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转增股票划转及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东方海洋承担的税费、手续费为重整费用,由东方海洋承担。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主债务人为东方海洋的债权人在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均可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豁免部分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

3.偿债资金和转增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对于已经莱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予以处置。

4.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东方海洋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优先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合同约定计算;预重整及重整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为2552万元,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东方海洋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东方海洋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东方海洋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预估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重整案件受理费30.00
2管理人报酬2,552.00
3聘请评估、财务顾问及网络会议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费用600.00
4为管理人执行职务及办理股票转增等重整费用预估资金100
5共益债务5,000.00
合计8,282.00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

2.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案获得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3.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

4.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经足额支付了投资款项,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就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自现金清偿所需资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法院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向中证登深圳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

消除。此外,债权人与东方海洋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六)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管理人或东方海洋可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执行完毕的裁定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应当向法院书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2.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同,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交延长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东方海洋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及效力

1.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

重整计划草案须经东方海洋债权人表决。债权人共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职工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另,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

资人组进行表决。

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行使表决权。因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采取“分组表决、分别统计”的规则。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债务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2.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东方海洋的全体债权人(包括对本重整计划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出资人)、投资人等均具有约束力。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对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并依法有效的,经审查确认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向东方海洋主张权利。

管理人将未申报债权的偿债资源依法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未向东方海洋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已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给东方海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予以处置。

(三)对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经审查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四)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对债务人财产设定了抵/质押等担保物权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要办理完毕解除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若债权人不配合的,东方海洋或管理人有权提请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解除(注销)抵/质押及查封等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手续后再行分配。

(五)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其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所有债权受让人只能在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的清偿范围内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六)对案外保证人和其他债务人的权利主张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但债权人自愿参与重整并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该笔债务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将免除清偿责任。

债权人的债权在东方海洋之外存在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该债权人可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请暂缓受领依重整计划获得分配的偿债资源,该暂缓受领不视为清偿债权,但债权人仍应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及保全措施、对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若债权人未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暂缓受领申请的,视为同意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上述暂缓受领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保管三年,若在该保

管期间,债权人书面申请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则管理人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保管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若在上述保管期间,债权人未书面申请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已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给东方海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东方海洋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予以处置。

(七)信用修复

1.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东方海洋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东方海洋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东方海洋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

2.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全部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订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不同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订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经法院审查裁定许可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提交给因修正案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本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若债务人或管理人仅申请对重整计划所涉的重整投资人予以变更,重整计划其它内容不作调整或调整后优于原内容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结语自烟台中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重整以来,管理人在烟台中院、莱山法院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指导下,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利益,综合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债权人、投资人、东方海洋等重整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论证,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东方海洋的重整,能够使得各位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职工权益、工作岗位得到保障。重整计划通过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惠利各方。

东方海洋重整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理解和帮助,管理人对所有债权人表示由衷的感谢,管理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继续尽职履行监督职责。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