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ST东洋(002086)公司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管辖。

2023年12月18日,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告:2023-170),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1.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二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规定,重整投资人需向公司支付投资款13.54亿元。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管理人通知,截至公告日,管理人银行账户余额为1,354,001,500.14元(其中,投资人支付13.54亿元,剩余为银行存款孳息),重整投资款项已全部支付到位。

2.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8日,上市日为2023年12月29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转增股本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4)。

二、风险提示

1.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如果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等于或低于3.15元/股,调整后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如果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3.15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根据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