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11月12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刘云涛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6号)《关于对刘云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刘云涛:
经查,你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东昇通过其证券账户在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87.84万股,成交金额191.73万元;在2024年10月25日卖出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金额18.56万元。
上述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刘云涛先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行政监管措施。
刘云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刘云涛先生后续将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履职与行为合规,后续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