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3-075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且公司未上诉,该案件的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732.78万元(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鉴于其他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已开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2023-057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3-061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3-067号),已披露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存在进展,具体
情况如下: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已开庭尚未判决或正在上诉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传票、起诉状、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附件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请求 | 进展情况 |
1 | (2023)豫01民初1135号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53,949,582.84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348,849,817.73元及利息(含罚息)5,099,765.11元,共计353,949,582.84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上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 未开庭 |
2 | (2023)豫1391民初1246号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 | 24,750,000 | 1、被告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支付信用证产生的垫款本金2000000.00元、罚息4750000.00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暂计2475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清偿至贷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信用证垫款 |
纷 | 款结清之日的全部欠息(包括应付利息、复利及罚息); 2、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我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抵押物评估费用、过户费、税费等)由被告承担。 | 本金20000000元、罚息4750000元,以上共计24750000元(截止至2022年12月28日),并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50元,由被告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3 | (2023)豫1329民初4889号 | 刘会选 | 新野纺织 | 提供劳 | 129,925.42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9,925.42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未开庭 |
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4 | (2023)苏0106民初13931号 |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阿克苏新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野纺织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196,527.87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2167137.52元、名义货价100元、未收逾期利息29290.35元(该逾期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共计人民币2196527.87元,以及到期未付租金634417.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JFL22C02L000345-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立达-并条机RSB-D26c-纺纱机械十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5 | (2023) | 中合商 | 新野纺 | 保 | 5,040,000 |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账 | 未开庭 |
京0102民初19511号 | 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 织、新疆贝正国合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 | 理合同纠纷 | 款504万元,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支付应收账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不能支付的债务范围内履行回购义务向原告归还保理融资款,并自2023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未清偿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三就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5040元和本案诉讼费。 | |||
6 | (2023)京0102民初19512号 | 中合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疆贝正国合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 | 保理合同纠纷 | 5,040,000 |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账款504万元,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支付应收账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不能支付的债务范围内履行回购义务向原告归还保理融资款,并自2023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未清偿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三就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保全费5040元 | 未开庭 |
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 |||||||
7 | (2023)苏0613民初7237号 | 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 | 买卖合同纠纷 | 2,049,198.46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1841035.7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35162.68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73000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手续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2两项诉请暂合计为人民币2049198.46元 | 已开庭未判决 |
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3)陕0104民初12076号 | 西安金多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 | 买卖合同纠纷 | 736,311.32 | 已开庭未判决 |
2 | (2023)新0106民初4890号 | 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33,635,321.91 | 已开庭未判决 |
3 | (2023)苏0102民初9608号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 | 买卖合同纠纷 | 4,340,700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340,7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4,340,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正在上诉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