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8  *ST新纺(00208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87证券简称:*ST新纺公告编号:2024-037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012202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万华楠、肖新宅、郑军辉: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魏学柱和许勤芝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新野纺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野纺织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新野纺织涉嫌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

虚增营业收入230,769,367.22元,虚增营业成本230,769,367.22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76,808,093.62元,虚增营业成本376,808,093.6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6,413,521.45元,虚增营业成本594,586,571.57元,虚增利润总额81,826,949.88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248,292,575.59元,虚增营业成本1,162,222,148.81元,虚增利润总额86,070,426.78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763,278,484.94元,虚增营业成本868,613,960.73元,虚减利润总额105,335,475.7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816,543,078.67元,虚增营业成本808,076,293.09元,虚增利润总额8,466,785.58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308,659,414.88元,虚增营业成本1,329,380,874.55元,虚减利润总额20,721,459.67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4,754,652.92元,虚增营业成本151,031,328.16元,虚增利润总额63,723,324.76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2,274,596.90元,虚增营业成本33,082,770.05元,虚增利润总额9,191,826.85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578,346.46元,虚增营业成本4,718,206.06元,虚减利润总额1,139,859.60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804,453.34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8,378,779.79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4,847,273.19元,2019年虚减营业收入33,463,735.89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5,846,361.10元,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92,180,639.87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54,004,603.39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减营业成本407,336,236.27

元,2017年虚减营业成本490,396,266.71元,2018年虚减营业成本270,382,948.85元,2019年虚减营业成本715,047,697.44元,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533,420,583.38元,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48,794,987.89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585,196,740.52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虚增存货,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其中,2016年虚增存货396,692,050.48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00%;2017年虚增存货916,140,513.06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0.05%;2018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年虚增存货1,836,650,855.70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9.22%;2020年虚增存货1,903,560,824.92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8.69%;2021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23.71%;2022年虚增存货220,135,774.33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涉嫌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其中,2016年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2017年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2018年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2019年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

综上,2016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327,573,820.56元,虚减营业成本176,566,869.05元,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虚增利润总额358,451,412.7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1%;2017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415,186,873.41元,虚减营业成本113,588,173.09元,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虚增利润总额367,344,52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15.62%;2018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791,260,794.64元,虚增营业成本324,203,622.72元,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虚增利润总额

284,345,840.2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5.78%;2019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虚增利润总额582,736,252.0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80.47%;2020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033,879,498.96元,虚增营业成本486,224,705.51元,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虚增利润总额390,939,45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99.63%;2021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666,637,035.70元,虚增营业成本92,364,075.25元,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虚增利润总额411,247,860.67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30%;2022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58,233,157.95元,虚增营业成本1,919,295,821.13元,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虚减利润总额762,249,398.18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53.41%。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流水、会议决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新野纺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万华楠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肖新宅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许勤芝、陶国定、王峰、韩振平、赵娜、肖新宅、郑军辉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时任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在涉案期间承担公司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许勤芝,长期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副董事长、总经理陶国定长期在公司任职,知悉公司财务造假事项却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报告等措施,仍签字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吴勤霞长期分管公司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虚增研发费用违法事项,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时未对生产数据相关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核查,未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应有审慎;董事、副总经理王峰以及时任副总经理鲁西平、宋锐所分管部门配合参与财务造假,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上述人员是新野纺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副总经理韩振平长期分管公司的生产管理,知悉公司真实生产数据;时任副总经理白普长期分管作为造假主体之一的子公司,并长期担任该子公司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时任监事赵娜曾参与起草虚增研发费用相关的研发材料。以上人员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时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核查,未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应有审慎,在涉案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财务总监万华楠、财务总监肖新宅均知悉公司财务造假情况仍在涉案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郑军辉未能有效识别公司2022年度财务造假情况。上述人员是新野纺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五、对韩振平、白普、赵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许勤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以上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对魏学柱和许勤芝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将被叠加

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号),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