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5  *ST新纺(00208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1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近期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已开庭尚未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传票、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附件一: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案号起诉方被起诉方案由涉案金额(元)诉讼请求进展情况
1(2024)豫1329民初1871号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新野纺织、薛进才、薛爱国、魏学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850,000.00一、判令被告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判令我行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质押于我行的布匹(评估价值84595090元,总件数10931件,总米数6667922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薛进才、薛爱国、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2(2024)豫1329民初1874号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新野纺织、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870,000.00一、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3(2024)豫1329民初1875号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新野纺织、魏学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796,127.77一、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96127.77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判令我行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于我行的土地(土地证号: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10932号、他项权证号: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64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4(2024)豫1329民初1876号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纺织、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000.00一、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5(2024)豫1329民初187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2,858,168.521、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00,000元,利息5,858,168.52元(含正常利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22日),合计总额122,858,168.52元;以后欠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应还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柱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为18588077002280034924号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负担。已开庭
6(2024)豫1329民初187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4,573,275.311.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款本金人民币49500000.00元,及罚息2709750.00元,以上合计52209750.00元(罚息暂计至2024年4月4日,之后的罚息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363525.31元,以上合计72363525.31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4日,之后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 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已开庭
7(2024)豫1329民初1877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155,827.83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205000元、利息935227.83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以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基础费15600元,后期律师费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于实际发生时支付; 三、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8(2024)豫1329民初1878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6,617,038.24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0000000元、利息6617038.24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4年4 月25日,自2024年4月26日起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34台自动络简机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9(2024)豫1329民初189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295,915.96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0,295,915.96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295,915.96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1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0(2024)豫1329民初189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7,410,164.53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7,410,164.53元(其中本金37,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410,164.53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1(2024)豫1329民初189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2,071.6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20,242,071.60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242,071.6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2(2024)豫1329民初189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2,071.6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0,363,107.4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363,107.4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1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3(2024)豫1329民初189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0,847,250.6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70,847,250.60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847,250.6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天冠生物公司对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4(2024)豫1329民初189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181,553.7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15,181,553.7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181,553.7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5(2024)豫1329民初189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5,907,768.5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75,907,768.50元(其中本金75,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907,768.5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天冠集团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6(2024)豫1329民初189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134,967.33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8,134,967.33元(其中本金8,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134,967.33元)、以及自2023 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7(2024)豫1329民初190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2,071.60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20,242,071.60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242,071.60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1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已开庭
18(2024)豫1329民初189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野县支行新野纺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3,932,044.61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96400.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235644.0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 (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已开庭
19(2024)豫1329民初187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野县支行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9,771,800.00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3笔、借款本金1447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07.1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4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抵押的375台机器设备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1笔、3970万元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等)。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抵押的2749套专用设备、250套通用设备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3笔、14470万元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等)。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已开庭
20(2024)豫1329民初1890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0,444,840.46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67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444840.46元(暂时计算到2024年4月24日),合计70444840.4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洛银(2020)年[南阳分]行流资借字第2086001GX60339号)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南阳)流贷字2023第00031495号)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合同》(编号洛银(2020)年[南阳分]行抵宇第2086001GX6033960340D号)约定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已开庭
21(2024)豫1329号民初188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7,940,500.00一、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50万元及积欠利息244.05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2(2024)豫1329号民初188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4,054,500.00一、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50万元及积欠利息355.45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3(2024)豫1329号民初188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2,964,600.00一、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万元及积欠利息396.46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4(2024)豫1329号民初188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250,200.00一、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720万元及积欠利息405.02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5(2024)豫1329号民初188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8,997,000.00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92.93万元及积欠利息406.77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原告对新野县汉城街道【新G140033】等53套不动产载明的土地、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土地及地上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6(2024)豫1329号民初188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7,439,900.00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及积欠利息243.99万元(利息至2024年4月23日)。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本息清偿完毕。 二、判令原告对新野县汉城街道【新G140033】等53套不动产载明的土地、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土地及地上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判令被告2-4对被告1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已开庭
27(2024)豫1329号民初187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953,594.34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53594.34元,合计: 30953594.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城纺织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已开庭
28(2024)豫1329号民初18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1,925,191.01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925191.01元,合计: 51925491.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贵任;已开庭
29(2024)豫1329号民初188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086,760.56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086760.56元,合计: 91086760.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字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贵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已开庭
30(2024)豫1329号民初188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904,332.26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04332.26元,合计: 30904332.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00219号、豫2017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00197、豫2017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00194号)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对该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已开庭
31(2024)豫1329号民初188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5,881,358.97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81358.97元,合计: 85881358.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已开庭
32(2024)豫1329民初213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1,443,356.89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101,443,356.89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1,443,356.89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兴产投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1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未开庭
33(2024)豫1329民初214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327,888.331、判令被告新野纺织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93,327,888.33元(其中本金92,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1,327,888.34元)、以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新兴产投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1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未开庭
34(2024)豫1329民初214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5,029,773.56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976820.22元及截至2024年4月2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052953.34元,以上暂计65029773.56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4月24 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8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保证金账户(户名: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8111101051701490345)中的保证金及孳息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账户内的保证金及孳息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未开庭
35(2024)豫1329民初2149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5,492,117.10一、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998862.5元、利息2493254.6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自2024年4月26日起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三国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区域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054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23)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826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未开庭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