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4-05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3263.71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调解/判决结果 | 进展情况 |
1 | (2024)豫1329民初1872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22,858,168.52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17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858168.52元,2024年3月23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前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阳分行案件受理费328046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证明编号为 | 已调解 |
2 | (2024)豫1329民初1893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7,410,164.53 |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0164.53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3 | (2024)豫1329民初1894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42,071.60 |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2071.6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5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4 | (2024)豫1329民初189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0,847,250.6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47250.6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80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已调解 |
5 | (2024)豫1329民初189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5,181,553.70 |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1553.7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4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6 | (2024)豫1329民初1898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5,907,768.5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07768.5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6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已调解 |
7 | (2024)豫1329民初1899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134,967.33 |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4967.33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8 | (2024)豫1329民初1871号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4,870,000.00 | 一、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70000元及利息,2023年2月2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4年2月24日,2024年2月2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15936.59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1487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4890134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9979866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20元,减半收取计55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已判决 |
9 | (2024)豫1329民初1874号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魏学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796,127.77 | 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96127.77元及利息,2022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3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9612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2023年12月29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9612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66374.14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纺织路中段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109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 已判决 |
10 | (2024)豫1329民初1875号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000,0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2022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20089.79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已判决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