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郑军辉、肖新宅、王中伟:
经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41,143.60万元至46,143.6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2023年末净资产为-83,393.20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资产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方向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军辉、财务总监肖新宅、董事会秘书王中伟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军辉、肖新宅、王中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确保更正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