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纺退: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8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4-05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4514.66万元(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6日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调解结果 | 进展情况 |
1 | (2024)豫1329民初1879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0,953,594.34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3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953594.34元,后续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 已调解 |
2 | (2024)豫1329民初1880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0,904,332.26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3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904332.26元,后续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 已调解 |
3 | (2024)豫1329民初1881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5,881,358.97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3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83000000元,利息2881358.97元,后续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3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 已调解 |
4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2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1,086,760.56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3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88000000元,利息3086760.56元,后续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8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 已调解 |
5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3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1,925,191.01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3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25191.01元,后续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 已调解 |
6 | (2024)豫1329民初2146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5,492,117.10 | 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42998862.5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4月25日的利息为2493254.6元,2024年4月26日起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有权对被告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三国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054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23)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8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 | 已判决 |
7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4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7,940,5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5000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1500元,减半收取计215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8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4,054,5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5000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1500元,减半收取计215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9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1,250,2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2000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8050元,减半收取计249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10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2,964,6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0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6600元,减半收取计25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11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8,997,0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9293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22)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32号载明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土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36700元,减半收取计268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12 | (2024)豫1329号民初1889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7,439,900.OO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及积欠利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以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22)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32号载明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土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29000元,减半收取计16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已调解 |
13 | (2024)豫1329号民初187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新野纺织、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49,771,800.00 |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借款本金14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071800元,2024年4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953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已调解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