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3: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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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起始页码 |
| 专项说明 | 1-3 |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国府专审字(2026)第0113000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国府审字(2026)第01130002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对外担保、诉讼、潜在诉讼等事项
如附注十二、2、(2)和十四、7等所述以及对外担保等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海宜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和潜在诉讼,上述诉讼和潜在诉讼可能造成公司产生损失,但具体损失金额难以做出准确估计。
2、往来可回收性
如附注六、3,附注六、6,附注十四等所述,公司存在大额往来,如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往来款57,587.00万元,应收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7,800.00万元,应收万稹(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5,686.03万元,应收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往来款27,855.75万元,截至报告出具日,由于对其可回收性未能获取充分依据,坏账计提的合理性难以准确估计。
3、202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1,096.50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22,885.10万元,由于人员变动及账户冻结等原因,截至报告出具日,银行函证回函确认银行存款金额为1,001.16万元,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货币资金等余额难以得到确认。
4、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母净资产为-20,462.10万元,已资不抵债,收入持续下降,已连续多年亏损且本年亏损扩大;2025年6月12日重要子公司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报告出具日,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中,最终结果尚不明确。上述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如附注二、2所述新海宜公司采取了应对措施和说明,但我们无法对新海宜公司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审计意见。由于上述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判断。
(二)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附注六、6,附注十一、6和附注十四等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海宜公司应收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往来款55,709.19万元、应收利息28,922.37万元(其中未财务确认部分27,044.55万元)和因担保偿还款8,322.48万元,因担保形成预计负债21,550.38万元。重整期内,没有投资人参与报名或有明确的重整意向,因此2025年5月27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均产生重大且广泛的影响,同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我们对新海宜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中涉及对新海宜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新海宜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2025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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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北京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