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沪通创智)

http://ddx.gubit.cn  2023-09-18  金智科技(002090)公司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智科技股票代码:002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创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62弄临江大厦1号602室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智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智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金智科技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沪通创智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创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报告书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币元
A股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0815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62弄临江大厦1号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CLDXR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7年12月15日至长期
股东李洁 金晶 李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李洁

李洁普通合伙人现金101%

金晶

金晶有限合伙人现金69069%

李莉

李莉有限合伙人现金30030%

合计

合计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李洁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上海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沪通创智基于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10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021.3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11月30日,沪通创智前次公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通过协议转让受让金智科技股份共计2,10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59%,协议转让过户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

2023年8月28日,沪通创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9.4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662%。减持后,沪通创智持有公司股份2,021.3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98%,较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减少0.1966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总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总数(万股)持股比例
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0.85.19659%2,021.3154.9999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智科技仍为无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上述第三节中已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李洁

2023年9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备置地点:金智科技证券投资部联系电话:025-52762205联系人:李剑、李瑾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李洁

2023年9月15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南京
股票简称金智科技股票代码002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创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0815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2,100.8万股 持股比例: 5.196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79.485万股 变动比例:0.1966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021.3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8月28日 方式:大宗交易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减持,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减公司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存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存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 准不适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李洁

2023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