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蒋庆哲、杨学文、姚文英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