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13  中泰化学(002092)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方投行”)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号),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9,289,919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29,289,91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2,094,480.7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6,576,13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5,518,34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7月21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2021年7月23日公司将扣除律师费、公告费后的金额3,752,123,773.59元转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八届八次监事会,2023年11月2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托克逊能化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变更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金额已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余额
收购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股份8,9648,9640
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116,03672,327.1643,708.84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59.28759.280

2023年11月3日,公司、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新材料”)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中泰新材料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中泰新材料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有序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决策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八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中泰新材料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泰新材料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有权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