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内容如下:
张玲、于雅静: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张玲2020年11月至今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会秘书,于雅静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在中泰化学子公司担任董事长、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在中泰化学担任副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中泰化学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张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雅静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