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48216.SZ 债券简称:23新化01债券代码:148437.SZ 债券简称:23新化K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2024年3月
契约锁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契约锁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可持续挂钩)(债券简称:23新化01)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可持续挂钩)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在第2年末、第4年末设置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9%。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达到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SPT),本期债券基础期内第2个计息年度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票面利率上调10BP。在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及第4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及第4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及第4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第3年及第4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票面利率仍维持第3年及第4年票面利率不变。
6、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3月22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限内每年的3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按照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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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3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3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8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3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3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赎回选择权条款: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第4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2年、第4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11、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第4年末
调整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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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计息年度、第4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
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新化K1)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5年期,在第2年末、第4年末设置发
行人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8%。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8月22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限内每年的8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按照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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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8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8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于第2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8月22日;如发行人于第4年末放弃赎回选择权,且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赎回选择权条款: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第4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2年、第4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11、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第4年末
调整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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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计息年度、第4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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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2、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发行人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号)内容如下:
杨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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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2、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杨江红于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杨江红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契约锁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杨江红应当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内容如下:
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2、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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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冯斌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人员任职期间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应当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公告: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发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契约锁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已采取的措施
申万宏源证券作为“23新化01”、“23新化K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申万宏源证券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申万宏源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可持续挂钩)募集说明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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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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