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泰:舆情管理办法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管理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抖音、今日头条、微博、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舆情应对坚持“积极应对、科学引导、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及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证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新闻发言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针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重要活动以及公众关注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召开会议、接受采访等方式,代表本公司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就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的时机、内容、形式和人选等提出建议;
(二)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为舆情管理部门,负责舆情日常管理及信息收集,组织人员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督促指导各子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证券投资部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积极履行舆情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机制,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机构职责、处置流程等;
(二)搭建网评员队伍,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监管台账,及时收集舆情危机事件及苗头动向,常态化做好舆情预防管理工作;
(三)发现舆情信息迅速做好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遇外部媒体采访必须向上级部门请示,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必要情况且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接受媒体采访,原则上以书面采访的方式为准。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本级发现的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发现舆情的人员主动报告分管领导和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由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舆情进行初步研判;
(二)如研判为“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三)如研判为“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
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上级转送的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启动处置流程,各部门主动配合,信息发布由公司统筹安排,舆情平稳后将处置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二)重大舆情,上级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的,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上级部门未成立处置指挥机构的,由舆情工作组统一协调调度做好处置工作,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子公司在发现舆情后,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
(二)一般舆情,由涉及舆情子公司深入研判后启动处置流程,同时密切监测舆情动态,舆情平稳后将相关情况及处置结果上报公司;
(三)重大舆情,由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迅速报告公司舆情工作组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协同涉及舆情子公司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并在舆情态势平稳后监督指导子公司做好工作总结和机制建立健全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