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44,131,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0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41,28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4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4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4,125,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3,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1月10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41,367,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0%;反对2,76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1%;反对2,764,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1月10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敏、敖菁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