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7  青岛金王(002094)公司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不在担任委员职务,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七条 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若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集人应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半数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