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9号
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335号;
何清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志宏,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经理;
熊道广,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2024〕3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山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2020年至2022年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未能按照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地列报融资租赁保证金、预计负债计提不谨慎、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等问题。
2024年9月14日,山河智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包括:2020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多计7168.14万元、4048.63万元、2980.22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6%、6.11%、5.28%;2021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多计1324.99万元、1166.13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3.66%;2021年末货币资金多计6.04亿元,占调整前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1.35%;2022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少计7168.14万元、6273.60万元、4911.33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98%、4.77%、
4.32%;2023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少计1694.53万元、1440.35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65.07%、
40.48%。
山河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河智能时任董事长何清华、时任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财务总监熊道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清华、时任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财务总监熊道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