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7  浔兴股份(002098)公司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承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