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3号)同意注册,广东鸿图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33,333股(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16.5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1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401,717.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84,598,276.90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50002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处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办理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或简称 “专户”),并和保荐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储存与管理。截至2023年8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1 |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 3602000529201188935 | 1,200,000,000.00 |
2 |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8110901012301639552 | 988,033,013.36 |
注:1、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仍存放在上述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将专户款项分批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以及方正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一体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广东鸿图科技园二期(汽车轻量化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广东鸿图汽车轻量化智能制造华北基地一期项目、广东鸿图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旭、王军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