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鸿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图”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广东鸿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3号)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133,333,3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1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401,717.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184,598,276.90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8月15日到位,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5000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大型一体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58,844.68 | 57,000.00 |
2 | 广东鸿图科技园二期(汽车轻量化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74,840.91 | 73,000.00 |
3 | 广东鸿图汽车轻量化智能制造华北基地一期项目 | 50,437.69 | 19,100.00 |
4 | 广东鸿图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20,985.03 | 20,9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合计 | 255,108.31 | 220,000.00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合计358.37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置换的金额 |
1 | 大型一体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58,844.68 | 57,000.00 | 3.75 |
2 | 广东鸿图科技园二期(汽车轻量化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74,840.91 | 73,000.00 | 22.12 |
3 | 广东鸿图汽车轻量化智能制造华北基地一期项目 | 50,437.69 | 19,100.00 | 322.75 |
4 | 广东鸿图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20,985.03 | 20,900.00 | 9.75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 |
合计 | 255,108.31 | 220,000.00 | 358.37 |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200.2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置换的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1,243.87 | — |
2 | 会计、验资费用 | 90.48 | 53.50 |
3 | 律师费用 | 79.94 | 49.37 |
4 | 信息披露费 | 54.72 | 26.42 |
5 | 印花税 | 54.63 | 54.63 |
6 | 股份登记及制作费 | 16.54 | 16.35 |
合计 | 1,540.17 | 200.27 |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558.64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审议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月25日,广东鸿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事项。
2024年1月25日,广东鸿图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事项。
(二)会计师鉴证意见
广东鸿图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500009号)。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樊 旭 | 钟亮亮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