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遵循GB/T 35770-2022 / 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下属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下属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公司、下属企业生存发展存在关联或关系的
政府、企业、机构或个人。外部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机构、客户、商业伙伴、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者、协会等。内部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员工、各部门等。第四条 公司秉持“合规创造价值,诚信铸就未来”的合规方针,持续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公司按照合规方针制定一定时段内的合规目标并持续更新。公司上下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内部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公司及相关方实现价值提升。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和经营机制,明确合规管理责任,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市场化运作、法治化管理,护航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保障员工及第三方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依法追究违规责任,广泛传达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司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
理效能。
(五)坚持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由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合规委员会、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和全体员工组成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落实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合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公司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在合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方针、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四)研究决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方针、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批准合规管理年度计划、目标和合规管理具体规章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二)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主任,总裁和分管合规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任副主任,总部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合规委员会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合规委员会下设合规管理部门(即负责公司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首席合规官,一般由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下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首席合规官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二)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和总裁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四)召集和主持合规专项会议。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六)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七)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研究提出管理改进方案。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合规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负责提供专业领域的合规管理指引及建议,协助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流程及措施,加强专业领域的合规管理相关机制建设。
(三)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四)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工作。
(五)开展本部门业务领域的合规义务识别、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隐患排查,根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编制本部门风险清单、及时发布合规预警,并定期对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情况进行维护。
(六)持续关注本部门业务领域内有关技术性、专业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范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自主审查工作。
(七)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八)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等工作。
(九)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积极落实本部门的合规管理整改以及持续改进工作。
(十)接受或协助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合规检查、合规内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完善合规管理流程。
(二)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会审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
(三)牵头开展合规义务和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
(四)组织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和指标,并跟踪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研究提出管理改进方案。
(六)组织开展公司合规检查、合规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七)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八)组织或者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九)指导、监督各下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各下属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改进建议。
(十)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应设置兼职合规管理员,由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知识和能力、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负责落实本部门合规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涉及境外项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境外合规管理人员,做好境外法律法规、商业政策、财务金融、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规尽职调查,切实防范境外合规风险。
第十八条 各下属企业在公司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之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落实合规管理工作。
下属企业的董事会、经营班子是本企业的合规管理领导机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合规管理负责人就其负责的合规管理事项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员工职务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审查、监督,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员工应自觉履行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合规职责,对自身经营管理活动范围内所有业务事项和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负责,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要求等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参加合规培训和合规宣传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在权限范围内主动制止或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进行报告。
第三章 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以合规方针、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如下:
(一)合规方针:合规方针与公司的价值观、目标和战略保持一致,是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思想内核。
(二)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三)具体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的与合规管理运行、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和重点领域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或专项指引。
(四)其他合规文件:根据实际需要,为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的其他合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定期对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并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营。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各项合规义务,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关联交易、股权融资等方面应密切跟踪监管政策动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做好经营诚信合规、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三)合同管理。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特别关注执行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落实合同承办部门主体合规责任,落实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合同审批的合规性,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评价制度,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
(四)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规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的监督,将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纳入合同条款,明确交易方有关岗位的合规职责,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设计,防范所引发的相应风险。
(五)采购管理。健全采购制度,强化制度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采购业务,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防范廉洁风险,同时加强供应商管理。
(六)知识产权。匹配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及时制止外部侵权行为,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劳动用工和干部管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招聘、干部任用和辞退与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九)财务税收。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十)数据保护。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与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维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定期对公司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十一)工程建设。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控制,规范协议的履行,保障建设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施。
(十二)投资融资。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体系和违规投资行为防控体系,加强对投融资领域的合规监管,重视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强化违规投资和其他渎职责任追究,保障投资决策的合法性,有效防范投资流程方面的风险。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各下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应主动开展重点领域风险识别。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经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生产、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五章 境外合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合规管理工作:
(一)深入研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相关国际规则,全面了解禁止性规定,明确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全面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运用和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境外运营等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规则、我国监管要求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经营活动合规,严格防控“走出去”的合规风险。
(一)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所涉及国家或者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在
贸易管制、禁止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关注针对中资企业或者可能对中资企业产生影响的贸易管制、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问题。
(二)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遵守业务所涉及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外资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反垄断申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确保境外投资全流程合规。
(三)开展境外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遵守境外机构运营管理涉及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数据保护、贸易管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确保运营管理始终合规。
第六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结合实际建立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条 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义务和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清单,定期组织合规风险评估,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三十一条 合规风险识别以合规义务识别为基础,合规义务来源于外部规范及内部规范:
(一)外部规范主要包括:国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所在行业的强制性
标准、自律性规则、行业准则;行政许可和授权;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
(二)内部规范主要包括: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合规方针和目标;各项权责清单等授权管理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理层决议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合规义务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公司各部门与下属企业应全面梳理与分析日常经营管理所涉各利益相关方、相关方要求或需求,编制相关方识别清单,并系统识别、每年持续更新本领域合规义务,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识别合规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合规风险。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工作要求,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妥善应对。
公司各部门与各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估,对于普遍性、典型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工作要求,编制风险清单,对已识别的合规风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识别、评估并更新风险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及战略发展方向,内外部环境,相关方需要和期望,合规义务和风险情况等制定合规管理目标,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分解目标、指标、实施计划并跟进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司通过管理评审等方式评审合规目标达成情况并制定下一阶段目标,以持续改进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
提交决策、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并根据实际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合规审核意见。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核把关,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下属企业办理需报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时,参照前述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合规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首席合规官报告,提出规避、降低、应对和化解等措施。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告。
若因违规行为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首席合规官牵头,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下属企业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合规管理部门于次年一季度前全面总结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并完成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经公司首席合规官审核后,提交合规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合规专项会议,可以与风险管理、法律、内控等相关工作会议合并举办。合规专项会议由公司首席合规官召集和主持,研究、指导、协调、部署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定期通过合规检查、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方式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对合规管理体系是否具备持续的可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违规问题建立整改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合规内审。公司各部门兼职合规管理员或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接受关于合规管理体系基本知识、审核要求、程序、技巧等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
合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证书,成为合规内审员。
第七章 合规管理保障第四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将合规管理纳入党组织法治专题学习,推动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将合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合规师资格。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合规管理文化,通过开展常态化培训、签署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公司合规方针,促进员工理解、遵循合规方针、合规目标和要求,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公司通过制度公开、资料发放、培训宣传、交流互动等方式,确保公司相关方能够获得有关合规管理工作实施所需必要信息的内外部沟通机制。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鼓励员工对履职过程中的合规性问题提出咨询,鼓励员工以实名或非实名的方式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合规性等提出改进建议。如收到来自外部的调查、质询、投诉、举报,员工亦可向所在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寻求支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受理违规举报,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信箱,并做好线索处置工作。属于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经研判属于其他部门职责
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跟进。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公司有关部门、下属企业应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 公司完善激励约束及员工奖惩机制,对合规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公司及下属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监管处罚等不利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公司把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及其员工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以适当的形式记录和保存与合规管理体系有关的制度规范、文档记录等,确保合规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法有效固化、有序传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因违规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损失的,或损失金额达到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二)因违规行为受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公司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因违规行为引发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六)其他重大合规风险情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