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7  广博股份(0021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

3、会议主持人:王利平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下午3:00。

5、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会议室

8、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4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1,03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15%。(注: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1,844,000股,上述股份数不计入公司有效表决权总数)。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0,995,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会议由王利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 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 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8.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定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审议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定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审议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总经理特别奖金实施办法>的议案》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1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99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55%;反对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党亦恒、曹寅出席本次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