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7-25  广博股份(002103)公司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 司有协助义务。

第八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法》、公司治理等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九条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须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存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经披露信息相 关资料的,如果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该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该合理、妥善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语言。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调研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其他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结束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在规定平台上刊载。该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