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本次可行权的109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 | 陈雪娇 | 丁虹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