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36号
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钱京,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霄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7号)查明的事实,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恒宝股份董事长、总裁钱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钱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钱京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恒宝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