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781,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35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43,92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5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4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85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947,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23%;反对1,8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90%;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姜贤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90%;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范庭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陈晓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