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0  信隆健康(002105)公司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隆健康”)于2023年0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05月30日至2023年06月08日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0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