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健康”或“公司”)于2023年0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及签署《保密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查核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签署了《保密承诺》;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5月30日及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签署了《保密承诺》,同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除其中一名因其证券账户长时间未动用,为测试其账户是否为“休眠账户”不慎误操作造成买入100股公司股票,其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均极小,不存在蓄意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蓄意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情况,该项交易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其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全部名激励对象73,其中有8名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细查,其中一名激励对象因其证券账户长时间未动用,为测试其账户是否为“休眠账户”不慎误操作造成买入100股公司股票,另外7名激励对象进行的公司股票交易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在其得知内幕信息日期之后交易公司股票,其交易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签署了《保密承诺》。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