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3人调整为67人,同时自愿放弃的21名激励对象(包括1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配给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没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需要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16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4,001,1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
2023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