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0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吴淑菲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数175,899,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78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75,73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3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899,0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450,1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899,0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450,1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制度》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吴淑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