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产业及资源优势,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促进专业化管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如有)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次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