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32,800万元,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
3、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魏若奇 冯颖 王亚星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