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9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沧州明珠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199,535.62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185,872.47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 实施主体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 52,857.00 | 49,098.00 | 44,158.33 | 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 52,135.59 | 48,417.00 | 12,757.83 | 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偿还银行贷款 | 24,000.00 | 24,000.00 | 24,000.00 | 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00.00 | 603.59 | 637.28 | 公司 |
合计 | 144,992.59 | 122,118.59 | 81,553.44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637.28万元为含利息收入金额。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有所延期,原因如下:
芜湖项目生产线主要设备为国外进口专用设备,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薄膜生产线部分设备交货周期有所延长,导致该项目整体实施周期有所延长。截至目前,芜湖薄膜项目厂房、公用设施已建设完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并已开始投料试运行,后续待设备进一步调试达到验收标准后进入试生产,故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3个月。
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情况下,将芜湖薄膜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 2023年9月 | 2023年12月 |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等
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项目延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3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
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项目建设期限延期至 2023年12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